
公告日期:2025-08-29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
力。
第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春
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
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
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及
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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