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审计办公室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办公室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
第八条 审计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办公室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办公室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办公室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办公室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数据及其它有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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