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17:50:31 股吧网页版
华钰矿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

的回复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86 531-8166 3606 传真:+86 531-8166 3607 邮编:250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

的回复

德恒 11F20250229-0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就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收购股权
估值调整补偿及进一步现金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1122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中提到的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本回复。德恒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回复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就本回复的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公司已向德恒作出如下保证:(1)其已经提供了德恒出具本回复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2)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3)其提供的上述材料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4)其提供的上述材料中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5)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至本回复出具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2. 对出具本回复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
所经办律师专业无法核查及作出判断的事实,德恒及经办律师依赖公司及其关联方、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或专业意见出具本回复。

3.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或经办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文书或材料,本所经办律师直接作为出具本回复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或未经确认的文书,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方作为出具本回复的依据。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引用上述文书或材料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尽到律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并在德恒出具的文件中加以说明。

4. 德恒依据本回复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以及与监管工作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本回复,并不对有关境外法律问题、会计、审计、验资、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事项发表意见。德恒在本回复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的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回复仅供公司回复监管工作函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回复作为监管工作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德恒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监管工作函提到的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2:关于标的资产经营及控制。公告显示,目前亚太矿业主要持有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自 2022 年以来,相关方已对矿区开展试运转、地下开采
建设等工作。本次交易以 2025 年 4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
评估,评估值为 34.14 亿元,公司拟收购亚太矿业 1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 亿元。
公司称,如本次交易完成,公司将实现对亚太矿业的控制,其中公司、广西弘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弘安)、广西地润、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51%、24%、19%、6%。另外,广西地润未就本次交易进行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请公司补充披露:(1)自前次交易以来,矿区运营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营方、投入资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