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7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职工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
命;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委
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
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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