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8:03:15 股吧网页版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 2025-037

债券代码:175812 债券简称:21宁港0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27 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5-031 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则。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法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和依法行使职权。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 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的 2/3 时;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本总额的 1/3 时;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