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
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主席和
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
资、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七) 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六)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七)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八)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
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
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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