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方式等内容。
2.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城七路 101 号西安铂菲朗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3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579,866,05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20,177,564股)的34.134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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