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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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3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4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四、结论意见...... 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隆 22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1 年 5 月)》(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具有签署文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合法授权,已采取一切与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有关的必要行动,并已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募集说明书》;
2.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4.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5. 其他与公司本次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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