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页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 公司分配股利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回购股份;
(十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计划;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公司要约收购;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