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O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小组由总裁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法律业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综合管理中心、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综合管理中心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公司证券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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