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的回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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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中兴华报字(2025)第 02017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9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信托投资。年报披露,2024 年 12 月,公司委托长安信托设立
长安宁·盛世百瑞 1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约定信托资金金额不超过 4 亿元。公司就前述信托与委托人长安信托、融资人经产国际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信托合同项下融资规模 1.5 亿元,融资期限 24 个月,融资成
本回购溢价率 5%。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汇入长安信托 15,152 万元,其中
152 万元暂留信托专户,长安信托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将该资金支付给融资人
经产国际。年审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上述信托投资事项出具强调事项段称,公司作为委托人自行确认融资人,并对融资人资质、标的债权收益权等进行审查;委托人监督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公司在投前聘请中介机构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但核查内容不全面,未能了解到部分底层资产的完整信息。年审会计师称,公司对前述事项已进行了自查整改工作,相关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信托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投向、底层资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应收账款收益权实现方式、退出方式及退出期限等,是否专为公司设立或存在特定投向,是否涉及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开展上述信托投资的具体原因,说明公司作为委托人自行确认融资人、对融资人资质及标的债券收益权等进行审查、监督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是否符合信托投资惯例及信托协议约定,公司与受托人、融资人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协议或安排;(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信托投资资金是否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实质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结合公司补充尽职调查的开展情况,说明公司自查整改工作具体成效,公司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5)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就该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取及未获取的审计证据等,说明发表强调事项段的原因,并结合信托投资进展情况,说明认定公司内控缺陷已整改完成的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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