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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19:21:21 股吧网页版
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 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则的制定,需综合考虑投资者投资回报、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及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及时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董事会就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四) 公司因前述利润分配具体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听取审计委员会意见,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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