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3-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第三批分
配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九州通、公司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6年员工持股
订稿)》 计划(草案)(修订稿)》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划(本次名称拟修订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修订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2023-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
第三批分配/本次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批分配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3-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第三批分配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进行第三批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本次修订及第三批授予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九州通保证,即九州通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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