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情形;
(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职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三)竞争性谈判:受审计项目时限性要求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公司组成谈判小组与应聘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选聘出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直接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磋商谈判。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结束后,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主要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拟定选聘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以及评价要素等)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评审工作组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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