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
此章程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股办〔2001〕68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00730266302W。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4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万股,并于2004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738 号)批准,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
股 5,612 万股,并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1 号)批准,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53,159,851 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和股份限售手续。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KAILUAN ENERGY CHEM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 70 号东楼
邮政编码:0630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7,799,8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执行公司事务,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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