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内部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地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界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媒体上,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范围】
本办法所称信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要求,应当和可以对外公开公布的信息。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持续义务。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这一法定持续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三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和披露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事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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