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3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5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7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 8
第六章 附则...... 9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
《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七条短线交易禁止性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还需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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