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明确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保证总经理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负责贯彻落
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履职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三)带头落实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
(四)把握企业生产经营规律,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维护股东及员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总会计
师一名。
第五条 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总经理及经理层成
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对本部机关职能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拟定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方案;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由总经理根据职权范围明确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在
总经理的领导下,经理层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
托,可以代行总经理职务。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确定事项;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检查、督导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总经理委托或者授予的其他专项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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