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14
第五章 附 则...... 17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
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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