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1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4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5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14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及豁免...... 16
第七章 附则...... 1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
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各
单位。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单位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单位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单位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本单位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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