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内容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管理工作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主要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多种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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