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解聘和履职工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
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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