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明确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和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可能接触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汇集、整理本部门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编制,以及就公司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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