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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0:16 股吧网页版
四创电子:四创电子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应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报送部门须书面提醒报送的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情况备案等进行报备。

第十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 2:书面告知函

附件 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附件1: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人(签字)

对外报送信息的依据: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附件2: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内幕知情人书面告知函



我公司此次报送贵单位的有关 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
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贵单位接收我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漏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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