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四)委托贷款;
(五)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
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