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8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5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管理。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规则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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