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符合监管要求的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以下简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1.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2.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有关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经董事会批准,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满足本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
即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议文件保管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向董事会就聘请、重新委任、罢免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或核数师)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及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
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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