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5-040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赤峰吉隆黄金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00,411,178股(其中 A 股股本为1,663,911,378 股,H 股股本为 236,499,8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4,065,788.48元(其中 A 股派发金额为 266,225,820.48元,H 股派发金额为 37,839,968.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李金阳女士、王建华先生、烟台瀚丰中兴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1)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该类股
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 元。
2)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4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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