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各单位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的人员;
4.公司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上述事项的当日
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有关保密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 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