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鸿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公司
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白下
路 91 号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承明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 日交易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月 18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36,003,699 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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