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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30:31 股吧网页版
北矿科技:北矿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七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匹配。

第十一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纠纷,面临法律诉讼而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发生过担保纠纷但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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