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比例:
(一)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
(一)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且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如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九条 公司应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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