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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20:48:15 股吧网页版
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有
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投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
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
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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