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监管要求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不存在监管要求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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