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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20:48:15 股吧网页版
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监管要求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不存在监管要求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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