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及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审议公司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议。
第二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理策略;
(二)评估公司重大投资、并购方案可行性及风险敞口;
(三)审议公司年度风险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审议公司合规管理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审议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六)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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