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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