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及担保风险,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担保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①本公司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③本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按担保业务事项划分,公司对外担保包括融资业务担保及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产生的新业务模式所开展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融资业务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及法律法规允许且有业务需要的其他主体开展的授信、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信托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须遵循合法、诚信、审慎安全和支持主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原则上只允许公司及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有的担保均应在授权内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下属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原则上公司对子公司、合资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份额应不超过出资比例。担保超过出资比例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主体提供担保:
(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
(二)公司的合资公司、参股公司;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发展前景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融资信誉,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没有银行借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的情况;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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