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送及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登记入档、报送和组织管理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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