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及重大决策,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3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提出辞职,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半年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含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
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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