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界定
第一节 关联方界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与本公司产生关联关系及发生关联交易后 2 个工作日内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关联交易信息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
第二节 关联交易界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有利于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