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亦称“召集人”)一名,须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选委员。
第八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
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文件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
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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