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规避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
需要;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8 号指引》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其他重要材料。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以下资料: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