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应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
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
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信息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若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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