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须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
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公司
在内)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