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子公司各部门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
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七)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 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计划;
(十)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五)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
的决定;
(十六)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九)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 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二)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二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
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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