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
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
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财务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财务部协助核实。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
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负责起草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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