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前,应事先与本公司有关方面沟通,充分听取本公司有关方面的意见。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以及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
四个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提名委员会。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
过半数。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事实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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