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1 邮编:530022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96-15 号
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广西广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科集团”)51%股权进行置换,本次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不存在差额,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支付现金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5 修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 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广西广电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得到广西广电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即有关各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广西广电或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广西广电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广西广电股票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广西广电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 2024 年 7月 17 日至 2025 年 5月 29 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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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