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财务资产部部长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
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就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
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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