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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7:36:42 股吧网页版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设项目组),具体负责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研。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不含本数);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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